(二)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
(三)必須明確約定公司股權轉讓的交付時間;
(四)采取適當措施防範債務風險;
(5)其他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