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設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原則是標準化。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原則是審批;
2.業務範圍不壹樣。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範圍只能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和與融資咨詢相關的擔保業務,允許以自有資金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上述業務範圍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對員工數量的限制是不同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用人,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
4.不同層次的監督管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融資性擔保公司有監管程序,監管隨處可見。監管涉及設立、變更、運營等各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