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成立,未上市公司股份出質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出具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管轄範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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