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總公章,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總公司印章);3.總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印章,分公司設立文件及股東會決議(加蓋總公司印章,股東簽字);4.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含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應加蓋總公司印章;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6.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書和身份證原件;7、外省的建築工業總公司需要辦理合並手續。(在市政務大廳建窗口)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