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不應該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應當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承擔,而分行與總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是有隸屬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基礎;其次,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否則沒有依據。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於分行的財產屬於總行,即使分行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實際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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