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中標後委托分公司簽訂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委托書等相關手續完成後,總公司中標後再委托分公司簽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