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
業績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基於有效的股份贈與協議。股份捐贈協議的效力屬於股東之間的協議,與設立協議對股東具有同等的約束力,股份捐贈協議的內容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體現。
由於股東並未實際出資,因此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股份捐贈協議為依據。如果《股份贈與協議》可撤銷、無效或解散,幹股股東自然喪失資格。幹股的權利義務如分紅請求權、表決權等由協議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是對外義務與普通股東相同,理由是股東登記公示。
但如果幹股股東收到的股份是瑕疵股份,壹般情況下,股份受讓方也應當承擔股份的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