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