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不是單位,是自然人,是無限責任的個體戶,不能當股東。目前法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不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主體,登記法律法規也沒有將其納入股東範疇。
個體工商戶屬於自然人性質。從最高法院的解釋來看,個體工商戶應當以經營者(自然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從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來看,個體工商戶作為股東是不需要提交材料的。
綜上所述,個體戶是以股東的身份存在的,即只是個體戶的經營者,而不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