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李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謝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20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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