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公司設立登記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公司登記設立,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對上述出資的轉讓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