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損失的分類:
特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
重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含65438+萬元)不滿1萬元;
較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萬元(含1萬元)但小於1萬元的事故;
壹般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小於1,000元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