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姓名;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方式、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