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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8條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姓名;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方式、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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