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2017修訂)》第三條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股份轉讓:1、實收資本或者實收股本500萬元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第五條第1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轉讓:
1.本協議簽署日前,投資者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行業協會註冊或者登記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