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是為了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包括履約保證金(又稱履約保函)、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保函。履約保證金可以是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向銀行出具的保函,金額在合同價的10%以內;履約保函是由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格的30%。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遵循幾個原則:
壹是履約保證金的數量要大於合同預付款的數量,以規避可能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等於或略高於投標保證金,技術含量高、不能按時履約的項目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應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的金額;
第三,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應與合同付款條款有關,初步假定兩者之間的關系應成反比,即當分期付款條款有利於供應商時,應多收履約保證金,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