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在公司章程中記載。這項改革有利於個人創業,促進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推動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更多註冊公司信息,推薦深圳中科為實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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