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對公可以互相借。但是,對公借款僅限於生產經營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認定為有效。可見,允許企業借貸,依法建立借貸關系是合法的。公司之間的借款具有《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或者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違法無效,但采取委托貸款等融資方式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