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