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指定人送交辦理時提交,並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申請名稱前冠以“中國”、“中國”、“國家”、“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副本;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的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裁定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裁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名稱更換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