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有相關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公司章程沒有相關規定的,可以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但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如果不是發起者,就沒有這個時間限制。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應在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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