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後,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償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之所以通知債權人,是因為清算後企業的債務要清償。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應當告知債權人企業已經破產。得到消息的債權人需要主動主張自己的債權,企業根據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未清償債務的分配,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上一篇:福建超創集團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股份公司章程與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什麽關系?這些規則是從公司章程中摘錄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