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