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借款,但僅限於生產經營需要。我國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司法支持僅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因此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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