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訂。壹是刪除了原《公司法》中對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同時增加了關於擔保的規定。這種限制不屬於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範圍。公司對外投資是公司固有的權利,是公司支配財產、自主經營的行為。如果改成章程,實際上是把權利還給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