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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東大會延期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股東大會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列提案不得取消。如遇延期或取消,召集人應在預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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