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174條
公司合並債權債務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176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