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的規定應當受到懲處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主要有三類:壹是貪汙賄賂罪,具體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財產罪。二是玩忽職守罪,具體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起訴審判枉法罪、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執行判決裁定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督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