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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負責人承擔什麽?

法律分析: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財產是總公司的壹部分。它只有經營和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受分公司管理的財產的限制。在當事人只選擇支行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支行承擔法律責任。當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作為被告時,應根據分公司的責任區別對待。分公司有較強清償能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者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有特殊法律規定,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如果分公司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可以在判定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認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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