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不受這壹規定的約束,也沒有比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擴展數據: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具有以下特點:
(1)“壹人以下,萬人以上,是組織骨幹。
(2)老板提出的業績要求往往是原則性的,而他對下屬的指示必須是具體的、可操作的。
(3)信息流動的唯壹渠道。
(4)長期要求。壹方面,決策總是與長遠聯系在壹起的,另壹方面,企業不可能頻繁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5)工作的努力是體力、智慧、技能和腦力的努力。前三種可以被外界感知,也可以自己給別人解釋清楚,但心理所承受的壓力和疲憊只有自己知道。
(6)工作績效不壹定與我的努力成正比,而是受外部約束和偶然因素影響較大。
(7)有兩類工作,企業某壹職能的總負責人和獨立事業單位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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