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