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健全,運行良好。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85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