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以當年利潤為基數分配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項限制。公司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改變用途而不改正,或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