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超過5年)。
2.提取法定公積金(壹般10%,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提取)。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