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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壹是壹般保證責任。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第二,連帶責任。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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