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0條
非繼承、非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162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