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是以企業投資者的股權為基礎的。在我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可以作為股份質押。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或者提存質權人。
我國《公司法》缺乏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而真正在我國確立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10月1日生效的《擔保法》,其中包含了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6月65438+10月1生效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