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
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未按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進行建設的企業進行處罰。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批準文件的處罰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將項目信息或備案項目信息的變更告知備案機關,或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
對企業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對食鹽專營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偽造、冒用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或者冒用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處罰。
對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二、行政檢查:
對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審批和備案行為的檢查
檢查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單位監控化學品的有關情況。
食鹽專營工作檢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現場安全檢查
第三,行政強制:
加罰款
預先登記和保存
查封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的相關作業場所,查封、扣押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的相關設施、設備、器材或者危險品。
停止向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供電和供應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