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礎不壹樣。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公司以章程為基礎;
2.投資人的要求不壹樣。合夥企業在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人合夥的基礎上,應當是自然人。公司在這方面沒有限制;
3.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沒有法人資格。公司具有絕對的獨立人格和法人資格;
4.管理權限不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和其他協議,自行決定如何管理合夥企業。公司相應的管理權由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公司股東只能通過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公司的管理權;
5.財產關系不壹樣。合夥只強調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與合夥人的財產相關,不強調財產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公司強調獨立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必須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離,公司財產應完整獨立。
成立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1.有符合法定人數並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
2.有章程、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3.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或者認繳出資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