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需要變更工作地點,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如果公司需要搬遷到另壹個城市,這個時候,問題是工人的工作地點會變成另壹個城市。這樣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這時,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與勞動者達成協議,就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是變更工作地點。變更後,按新的勞動合同執行。
此時,如果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上述情形。
這時候勞動者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的搬遷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工作地點應該變更。此時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由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全額支付全部勞動報酬,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先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結果不滿意,可以去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