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違反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提出罷免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不符合本法規定。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