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無論盈余資本是否低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公司有太多的資本
原公司資本太多,形式資本太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公司遭受了嚴重的損失。
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沒有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到回報。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減少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同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