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董事會制定聯合計劃;
第二步,簽署公司合並協議;
第三步,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四步是合並決議的形成;
第五步,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第六步,公司合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合並是通過雙方之間的合同確立的。壹般來說,在公司合並的實踐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層在獲得公司董事會授權後,對合並進行談判,需要公司董事會同意,代表雙方公司擬定合並方案。合並方案經董事會同意後向股東大會推薦,然後取得各自公司股東大會的同意。合並方案經合並雙方股東大會通過的,合並協議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