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屬於* * *受益債務: (壹)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雙方未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二)因對債務人財產的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四)債務人繼續經營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債務;(六)因債務人財產受損而產生的債務。* * *受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