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差異:
(1)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以相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名以上發起人,股東人數不限,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關鍵詞對比:人數不限,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五人以上。
(二)發生債務清償問題時,有限責任公司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壹般是上市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