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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在完善短線交易監管方面有哪些最新規定?

《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根據新《證券法》完善了短線交易的披露規定,要求董、大股東及其“近親屬”在六個月內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董事會應當追回所得並予以披露。3.8.1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收入,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壹)相關人員的違法交易行為;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他人賬戶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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