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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挪用公款中的公款如何界定?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款”。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壹切資金。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中管理、使用或輸送私人資金等。如公眾存款、保險金、股票基金以及國有金融機構吸收的其他民間資金。此外,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17條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在扣押、凍結期間按“公款”處理,不得擅自挪用。三、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項具體資金和物資。《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對上述七種特定款物作了單獨說明,挪用七種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當從重處罰。4.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和集體資金。5.可以認定的專項資金。比如處於破產清算階段的國有公司、企業的資金,籌備期間未登記的國有公司、企業的資金等。,雖然上述單位已經消失或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這些資金的“公款”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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