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帳冊、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終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