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