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修改《公司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依據《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章程制定依據的修改必然導致章程的修改。比如,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查閱權僅包括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修改後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這樣的變更需要公司章程擴大和變更股東的查閱權。
二是公司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壹致。比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名稱要修改。
第三,股東(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這種情況導致了公司章程向常態的轉變。公司作為重要的經營主體,需要調整經營範圍,變更註冊資本,才能在變幻莫測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這些事項變更後,需要股東(股東大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公司章程變更後,應及時進行登記,讓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了解公司,吸引潛在股東投資。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