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費用;
2.共同債務;
3.有擔保權的債權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
4.債務人所欠稅款;
5.普通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普通債務,應當隨時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共同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條
下列債權類型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按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壹)對債務人特定財產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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